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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实施细则概念与消防设备检查-【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09:43:00 阅读: 来源:垃圾袋厂家

消防法实施细则概念与消防设备检查

《消防法实施细则》所指的商场一般包括商店、集贸市场等经验可燃商品的室内经营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现有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下限面积(部分省市出台的《实施办法》有相关规定),至于罚款三万至三十万,各省市都有罚款的自由裁量权,按照现有面积应该是较低的处罚额度,而且处罚对象应当是分别处罚。

管理权人依本法第九条规定应定期检修消防安全设备之方式如下:

一、外观检查:经由外观判别消防安全设备有无毁损,及其配置是否适当。

二、性能检查:经由操作判别消防安全设备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综合检查:经由消防安全设备整体性之运作或使用,判别其机能。

前项各款之检查,于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规定之甲类场所,每半年实施一次,甲类以外场所,每年实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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